轉知本市政府教育局
一、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14年1月22日臺教體署全(二)字第1140001238號函辦理。 二、 旨揭賽事說明如下: (一) 參與對象: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優耳聽力損失 55 分貝以上,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身心狀況足堪負荷激烈競賽之聽障國中及高中在學生。 (二) 報名費:免收報名費,惟酌收保證金新臺幣500元整,於參賽當日退還,未繳交保證金者視同未完成報名。 三、 檢附本案來函及各競賽規程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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