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13年12月16日臺教師(二)字第1132604159號函辦理。 |
二、 | 為提升偏遠地區學校未具教師證書之代理教師專業知能,以及培育「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4條規定之原住民重點學校所需原住民師資,教育部推動114學年度偏遠地區學校學士後教育學分班(以下簡稱偏鄉專班),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
三、 | 有關偏鄉專班辦理依據、修讀資格及進修經費,符合「師資培育法」第8條之1第1項者,由進修者自費參加: |
(一) | 一般身分: |
1、 | 於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累計滿10學期且表現優良之未具教師資格現職代理教師。 |
2、 | 同一縣市之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累計滿6學期以上且表現優良之未具教師資格現職代理教師。 |
(二) | 原住民身分: |
1、 | 於學校(不限偏遠地區)實際服務累計滿10學期且表現優良之未具教師資格現職代理教師。 |
2、 | 同一縣市之學校(不限偏遠地區)實際服務任教科目累計滿6學期以上且表現優良之未具教師資格現職代理教師。 |
四、 | 有關前開服務年資係計算至113學年度第2學期為止,中等學校服務年資需為同一任教科目,且不同師資類科(中等、小學、特教、幼教)服務年資不可併計。 |
五、 | 為提高偏遠地區學校未具教師證書之代理教師進修近便性,偏鄉專班上課時間以學期間週末(夜間)或寒暑假時段為原則,並適度兼採實體及遠距課程,惟實際辦理方式將依各師資培育大學辦理情形為主。 |
六、 | 為規劃114學年度偏遠地區學校學士後教育學分班,爰請各校於113年12月26日(星期四)前,協助填查有意願進修偏鄉專班且符合進修資格者之未具教師資格現職代理教師人數(如附件),並提供核章掃描檔及電子檔至承辦人信箱(10040781@ms.tyc.edu.tw),以利本局彙整後,提供教育部作為偏鄉專班開班規劃參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