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來函有關「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第9點,業經本府113年12月18日府教中字第1130333307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生效一案, 修正後本市代理教師具有代理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具有職前年資或取得較高學歷者,得比照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提(改)敘薪級。擬公告週知並俟教育局後續公文通知辦理本校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提敘事宜。
進階搜尋
Te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