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本局113年11月14日桃教體字第1130113244號函續辦。 |
二、 | 本案相關訊息如下: |
(一) | 表揚對象:桃園市各高中小學學生於113年度參加國內全國性競賽榮獲第一名(含特優、冠軍)者。 |
(二) | 活動日期:預定於114年5月14日(星期三)中午12時30分至3時30分。(配合114年本府體育局場館整修期程) |
(三) | 活動地點:桃園市立綜合體育館(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一段1號)。 |
(四) | 資格審查: |
1. 2.
3. 4. 5. |
徵文或徵畫活動不予表揚。 體育類競賽推選資格比照體育績優學生獎學金申請標準,不論團體或個人其獲獎組別實際應有國內五縣市六隊伍以上參賽;其餘類別推選資格亦同。 教育部辦理之學生音樂比賽、學生美術比賽、學生舞蹈比賽與學生語文競賽,若有分區皆屬全國性競賽。 推薦學生勿重覆,若該學生同時具多項推薦資格,請擇一。 各單位辦理之國內全國性各類競賽,名次若以特優第一名、特優第二名…方式排序,推選資格仍以第一名為準。 |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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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件資料: 3.上述資料於114年1月10日(五)前備齊繳交至學務處體育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