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有關「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一條附件十二、第三十六條附件十五、第四十條附件十七, 業經交通部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以交航字第1130031264號令修正發布, 除第十二條第二項施行日期由交通部另定、第十七條自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一日施行外, 其餘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說明:依據桃園市政府113年11月20日府交運字第1130327025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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