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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組長 - 一般公告 | 2024-10-18 | 點閱數: 29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科員 蕭如評
電話:03-3322101#7592
電子信箱:sh14al08@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市立內壢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發文字號: 桃教高字第1130097452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三 (376735100E_1130097452_ATTACH1.pdf、376735100E_1130097452_ATTACH2.pdf)

 

主旨: 有關「學校校內章則之相關規定訂定程序」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3年10月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804914A號函辦理。
二、 依據教育部109年5月6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35077號函說明四之意旨提及有關旨揭事宜,現補充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5條第1項或「國民教育法」第19條第1項之各該校務會議審議規定如次:
(一) 查「高級中等教育法」及「國民教育法」分別於110年5月26日及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相關校內章則是否屬校務會議審議事項,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 次查「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5條第1項及「國民教育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設校務會議審議如次事項: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第1款)、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第2款)、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其他校內重要事項(第3款)及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第4款);前開規範為4款法定事由,且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除「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5條第1項第4款及「國民教育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所稱「其他依法令」為強制學校「應」提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例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30條、「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變更或停辦準則」第4條及「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第11點「等」相關法令,係屬本款所稱「其他依法令」應提校務會議議決外,其餘第1款、第2款及第3款之法定事由,係屬「高級中等教育法」及「國民教育法」賦予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判斷範圍。
(三) 承上,請貴校於召開校務會議之前置作業並進行蒐集提案時,應依上述說明審酌各該提案屬性後,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5條第1項或「國民教育法」第19條第1項各款辦理。
三、 檢附教育部相關原函2份。

 

正本: 本市各市立高中(含特教學校)、本市各私立高中職、本市公私立各國中小
副本: 本局國中教育科 (含附件) 、本局國小教育科 (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