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教育局113學年度「台灣陽光關懷協會教育助學金」申請案,受理申請自113年10月1日起至113年10月31日止,詳如說 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台灣陽光關懷協會教育助學金 實施要點」辦理。 |
二、 | 申請資格:凡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生,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本助學金: |
(一) | 因意外傷病需急難扶助之學生。 |
(二) | 因頓失依靠需扶助之學生。 |
(三) | 因生活困頓需扶助之學生。 |
三、 | 申請方式: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應檢附申請書等相關資料 ,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
四、 | 請學校初審後於本(113)年10月31日前備妥相關文件掛號郵寄( 郵戳為憑)至大竹國小楊偉正主任收(33847桃園市蘆竹區大竹路556號,信封註明:陽光助學金)。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理。 |
五、 | 旨案助學金每學年度辦理,遇有緊急因素或特殊原因未能於 申請期間辦理者,得向大竹國小提出臨時申請。 |
六、 | 本案如有疑問請逕洽大竹國小附設補校楊偉正主任電話:03-3232917分機223、220。 |
七、 | 依據前開要點補助對象係符合資格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生,請各校依學生困境,評估針對「學生本人」求學或生活所需,且為學校教育儲蓄戶或本局難以支應協助之費用提出申請,並於申請書「師長加註意見欄位」說明案生具體需求(申請項目、金額等),確保將助學金運用於案生身上。 |
八、 | 欲申請之學校請先行參閱實施計畫,轉知符合資格學生提出 申請並確實進行校內審查,以達本案助學之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