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13學年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請同仁至人事室領取申請表填寫,或自行下載填寫,並於113年9月30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人事室彙整。
二、 另因教育部實施「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每學期起直接於私立大專註冊繳費單扣減1.75萬元,與子女教育補助就讀私立大學及獨立學院每學期補助3.58萬元擇一擇優請領,爰請有上開情形之同仁,請先至就讀學校繳回教育部補助後(或先和學校聯繫切結放棄教育部補助),再憑補繳單(或收據)據向本室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若不及補繳亦可先行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惟若之後系統清查有重複請領者,將辦理款項追繳作業。
三、 桃園市政府113年8月2日府人給字第1130211142號書函摘陳如下(如附):
(一) 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第五點規定略以,公教人員子女如具全免或減免學雜費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情形,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二) 復查教育部實施拉近方案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差額新臺幣3.5萬元/學年、高中全面免學費等措施,基於政府學雜費補助不重複請領原則,學生若同時具有各類就學費用減免辦法或其他部會助學補助等方案之資格,得依當事人意願自行擇一擇優辦理學雜費補助。
(三) 提醒同仁拉近方案補助與子女教育補助不重複請領原則,如註冊繳費單上仍有顯示「行政院學雜費減免」補助款,請同仁洽請學校更換註冊繳費單,或將是項補助繳回學校後,始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四) 請協助告知同仁助學系統將提供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名單予各大專校院查閱比對,教育部及各大專校院將使用同仁個人資料之相關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