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下稱體育署)113年7月29日臺教體署學(三)字第1130200210號函辦理。 |
二、 | 辦理體育署補助或委辦之各項賽事活動,應落實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法規規定;並於活動現場張貼「禁止性騷擾」海報(如附件),及載明貴校性騷擾申訴專線及管道,並於活動場所公開揭示以公告周知。 |
三、 | 另貴校舉辦或參與上開各項賽事活動之教練、裁判、審判委員、技術委員、工作人員或經貴校指派任務或邀請參與之人員,均應具協會檢定裁判資格或相應職務之證照及資格,且不得聘用涉及性別平等爭議事件(包含紀律審議程序中)、違反前開法規規定、涉及兒少或其他不法事件等,並有明確具體事實之人員參與活動。 |
四、 | 倘經查貴校有上開情形者,體育署將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第6點第1項第2款規定,得要求繳回全部或部分之補助或委辦款,並得視情節輕重予以停止補助1年至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