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本校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自107年11月22日簽奉校長核可實施。然近來「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性工法)及「性騷擾防治法」(以下簡稱性騷法)等性平三法已於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除部分條文自113年3月8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性工法第13條規定,雇主應採取一定措施,防止性騷擾之發生;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性騷法第7條則明定政府機關(構)對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義務,於知悉性騷擾事件應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組織之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並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且公開揭示之。同法第14條規定,性騷擾事件被害人提起申訴,申訴時行為人有所屬政府機關(構),向該政府機關(構)提出。因應本次性工法及性騷法修正,法制主管機關勞動部、衛生福利部業於113年1月17日及同年3月6日分別修正發布性工法施行細則、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性騷法施行細則、性騷擾防治準則等子法。
本次因修法幅度大,機關需進一步強化內部性騷擾防治規範及措施,爰本室配合相關法令大幅修改本校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如附,並經112學年度第2學期期末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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