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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主任 - 一般公告 | 2024-06-28 | 點閱數: 92

查本校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自107年11月22日簽奉校長核可實施。然近來「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性工法)及「性騷擾防治法」(以下簡稱性騷法)等性平三法已於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除部分條文自113年3月8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性工法第13條規定,雇主應採取一定措施,防止性騷擾之發生;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性騷法第7條則明定政府機關(構)對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義務,於知悉性騷擾事件應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組織之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並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且公開揭示之。同法第14條規定,性騷擾事件被害人提起申訴,申訴時行為人有所屬政府機關(構),向該政府機關(構)提出。因應本次性工法及性騷法修正,法制主管機關勞動部、衛生福利部業於113年1月17日及同年3月6日分別修正發布性工法施行細則、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性騷法施行細則、性騷擾防治準則等子法。

    本次因修法幅度大,機關需進一步強化內部性騷擾防治規範及措施,爰本室配合相關法令大幅修改本校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如附,並經112學年度第2學期期末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 桃園市立內壢國民中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供所屬員工、求職者、實習生或受服務人員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補救等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及性騷擾防治準則規定,訂定本要點。
  • 本要點適用於本校所屬員工、求職者、實習生或受服務人員遭遇前揭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或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事件,但應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者,不適用本要點。
  • 本要點所稱之性騷擾,包含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所規定之情形。
  • 本校應依性騷擾防治準則第8條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9條規定,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 本校性騷擾申訴管道如下:

申訴專線電話:03-4522494#710

申訴專用電子信箱:personal@mail.nljh.tyc.edu.tw

專責處理人員單位名稱:人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