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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組長 - 一般公告 | 2024-05-16 | 點閱數: 59
一、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13年5月13日臺教授體字第1130019685B號函辦理。
二、 依據「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及「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9條:
(一) 第1項規定:教練(裁判)證有效期間為4年,經參加專業進修課程累計達48小時,並每年至少6小時者,於效期屆滿3個月前至6個月內之期間,得向特定體育團體申請教練(裁判)證效期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4年。
(二) 第3項規定:發生天災、疫情等不可抗力事故者,本部得視情形展延教練(裁判)證之有效期間;其範圍、內容及相關措施,由本部公告之。
三、 受疫情嚴重情形不穩定因素影響,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2年5月1日始宣布解編,在111年及112年未解封期間,許多持有教練(裁判)證照者因特定體育團體開設課程規劃之不確定性或宣傳不足,未能於111年、112年完成每年至少6小時專業進修課程,致無法依規定展延證照效期,影響持證者權益。
四、 為確保前揭人員權益,凡其證照在效期內,其中111年、112年不受每年至少6小時專業進修課程之限制,餘仍應每年至少6小時專業進修課程,並於效期屆滿前累計達4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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