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經本室清查本校現任教師資料,無人符合來文所指適用教師待遇條例第11條規定解釋令後,重新依較高學歷起敘較有利之情形。
為免遺漏仍請教師自行檢視,若有疑慮可逕洽本室。
判斷方式:若教師4個條件皆符合者,須進一步檢視是否有適用教育部令釋之情形;若無,則無適用。
1.105年8月1日後擔任公立學校正式教師:
教師待遇條例104年12月才施行,所以104學年度前擔任正式教師不受影響。
2.具有私立學校編制內合格有給之專任教師年資:
注意代理教師、試用教師、技術教師年資都不算。另外,海外臺灣學校及台商子女學校,可以視為我國的私立學校年資。
3.任職私立學校時是學士、碩士學歷:
和條件4一起判斷
4.然後任職公立學校教師"前"取得碩士、博士學歷;
如任職公立學校後並未取得較高學歷,或初任私立學校教師前已為最高學歷,無涉學歷的改變,則不受到教育部令釋影響。此外,若是考上公立學校教師後,才取得較高學歷辦理改敘,亦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