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據國民教育法規定,「6歲至15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
2. 依據強迫入學條例規定,「適齡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有督促子女或受監護人入學之義務」。
3. 依據強迫入學條例規定,「凡應⼊學⽽未⼊學、 已⼊學⽽中途輟學或⻑期缺課之適齡國⺠,公所強迫⼊學委員會須進⾏勸告⼊學,經勸告後仍不送⼊學、復學者,再進⾏書⾯警告,經警告仍不遵⾏者,處新台幣三百元罰鍰,並得繼續處罰⾄⼊學、復學為⽌。」
4.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教育之機會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