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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一般公告 | 2020-07-05 | 點閱數: 445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9年7月2日部法一字第1094950262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相關附件影本各1份。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又銓敘部74年7月19日74台銓華參字第30064號函略以,服務法第13條所稱「經營」為規度謀作之意,經濟學上稱之為欲繼續經濟行為而設定作業上的組織,亦即指本人實際參加規度謀作業務之處理而言。
三、茲以知識產能為基礎而形成之專利、商標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係國家促進經濟發展、提升國際競爭力之利器,故公務員運用自身知識產能為基礎而形成之智慧財產所獲致之正常利潤,倘非涉及規度謀作之意,均非屬服務法第13條經營商業之範疇,爰公務員創作之專利、著作、藝術作品、應用程式、通訊軟體貼圖,得以自己名義運用或授權他人使用獲取報酬(包括透過網路平臺銷售而非主動嵌入廣告所獲取之廣告利潤),惟以自己名義運用者,不得設廠製售、與他人約定以自己名義從事商業宣傳及行銷;授權他人使用者,不得參與後續商業宣傳及行銷。至商標僅得授權他人使用。又公務員是否涉及規度謀作應由權責機關就個案事實而為綜合判斷。
四、銓敘部95年4月28日部法一字第0952640683號電子郵件、101年9月21日部法一字第1013646744號電子郵件及該部歷次解釋與旨揭令釋未合部分,自109年7月2日起停止適用。